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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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统称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含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规定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类人员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六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全市职业培训补贴基准为600元/人、次,具体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发布的培训专业目录(项目)及补贴标准执行,国家、省对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基准为100元/人、次,补贴领取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补贴的,不得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